广东省于2021年3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生效开始施行(粤高法发〔2020〕13号),其中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有具体的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 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2) 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3) 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 的;
(4)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5) 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兀 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6)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1 )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2) 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3) 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4)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 元以上的:
(5)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以上的;
(6)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以上就是广东省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的具体规定,刑事案件中不同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对于案件的判决有很大影响,如果当事人或者家属对于刑事案件有疑问的,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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