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施城市更新改造行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沁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关资料图)
一、征收项目名称
沁县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沁县粮食储备库、沁县沁雪粮油加工厂及沁县富裕饲料加工厂范围内的房屋。东至南石巷路西,南至饲料加工厂围墙,西至沁州南路路东,北至粮油加工厂北楼后墙。
上述具体征收范围以拆迁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四、实施单位
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五、签约时间
自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
六、腾空交房期限
自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通知腾空交房之日起三十日内。
七、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详见《沁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及《沁县城市更新改造所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规定。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二楼办公室
十、监督举报电话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十一、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沁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来源:沁县人民政府
标签:
要文